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2076号之一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朗海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95076094B。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玲,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潮白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694316937。

法定代表人:陈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65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鸿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