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2076号之一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朗海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95076094B。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玲,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潮白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694316937。
法定代表人:陈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65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鸿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