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江西通海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酒额铁路有限公司、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5645号
原告江西通海锐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酒额铁路有限公司、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2021年3月5日,被告甘肃酒额铁路有限公司在网上公开发布关于《酒泉至额济纳铁路酒泉至东风段升级改造工程站后第一批建管甲供物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2021-JEZH-01,原告作为投标人依法参与招投标。2021年3月31日,本项目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开标,招标人甘肃酒额铁路有限公司认定第一中标人为被告盈亨(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盈亨(上海)有限公司编制虚假《投标文件》,且与被告甘肃酒额铁路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而致使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招标人甘肃酒额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镇××路公司办公楼201号。因此,本案应由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燕林
书记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