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广纬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122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广纬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纬兴业公司)与被告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亨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广纬兴业公司与盈亨科技公司在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第五条规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纬兴业公司与盈亨科技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纬兴业公司为还款协议的甲方,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故,广纬兴业公司与盈亨科技公司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纬兴业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虎成 人民陪审员  刘素舫 人民陪审员  倪凤清
书 记 员  魏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