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民终4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茆某,住青海省海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天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茆某因与被上诉人***亿天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可能会使案件的事实发生变化。应进一步查清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依法作出处理。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退回上诉人茆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