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524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盛世荷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本院在执行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经查询***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