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11民初7149号 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东端。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78000元;2.被告以7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的违约金11895元,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水材料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规格为3.0mm的SBS聚酯胎防水卷材6000㎡,单价为13元/㎡,合计78000元,被告应在材料到达现场后,七日内付清材料款,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的,按逾期应付货款金额的1.5%/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便按照合同约定将防水材料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也在产品销售单上进行签收。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防水材料、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等。2019年9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防水材料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订购规格为3.0mm的SBS聚酯胎防水卷材6000㎡,金额为78000元;甲方负责安排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耒阳市××小区维修项目,其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本合同的联系人及收货人;甲方同意乙方承接的耒阳市中铁五局二分公司住宅小区维修项目防水施工项目所用材料先行发货,待材料到达项目现场后,乙方七日内付清材料款;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货款金额x月利息1.5%向甲方支付利息;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被告在《产品销售单》收货单位及验收人签章处签名。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防水材料合作协议》、《产品销售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防水材料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其所购买的货物,但被告未能依约在材料到达项目现场后七日内付清材料款,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材料款78000元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材料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78000元及违约金(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材料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