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11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东端。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1月7日及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等情况。2021年1月1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同时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委托湖南省醴陵市神福港镇枫树山村村委会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7130元,尚有8713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冠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