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9306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崔某。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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