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34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塔六队。身份证号:×××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身份证号:××× 被告: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裁定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