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民终648号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宏泰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宁05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宁05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2-3行中“综上,***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补正为“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