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宏泰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民终648号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宏泰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宁05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宁05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2-3行中“综上,***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补正为“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