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77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胡爱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岳勇,韩红兵,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朱奕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和平,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宁0106民初77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古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魏丽波
人民陪审员 李光林
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