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3227号
原告:黑龙江三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万兴社区东方新城医院职工宿舍区项目C栋048#单元2-3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MA1BUQA1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高新区昌盛大街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6515638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星网网络系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高科总部广场2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三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星网网络系统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三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三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48元,减半收取计451.74元,由黑龙江三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