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康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3民初3150号 原告: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86116F,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68号名城花园28#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RCBN9W,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6416692R,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 主要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根据利辛县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本院通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