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申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马路168号名城花园28#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黄加土,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原审原告黄加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闽05民终5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依法送达,***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二、一审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租用费的数额认定有误。三、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院在二审期间依据***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邮寄二审开庭传票,***经中国邮政公司屡次送达均未签收。故二审根据送达的相关规定将邮件退回之日视为二审开庭传票送达之日,并无不当。二、因***在原审中提供的驾驶证及证明均不足以证明其系从事交通运输业工作,故一审法院按照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即51121元/年(即140元/天)计算护理费和误工费的数额,并未存在错误。另因***在原审中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无出租人的签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原审对其关于租车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系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受伤,应由用人单位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