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吁某某与某某、南昌县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670号 原告:吁**,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万星星,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南昌县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68号三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181053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5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858284972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吁**与被告万星星、南昌县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吁**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吁**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吁**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