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2173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618690。
被告:***,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南昌县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368号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181053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13627831J。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564929。
原告***与被告***、南昌县昌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7元(其中4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