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民初611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金海路29号201-202房。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