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3770号
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定制安装合同》,合同第8.1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交由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现原告依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县湾沚镇),并提供厂房租赁合同一份予以证明,证明其已于2015年12月25日搬迁至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县湾沚镇)。本案中,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县湾沚镇),属于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慧慧
书记员  范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