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49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战胜
法官助理周嘉欣
书记员王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