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3290号
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湖南省优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澜
法官助理刘希雅 代理书记员  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