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5民初13447号
原告:深圳市前海泽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B。
法定代表人:闵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小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A座10楼100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6。
法定代表人:文丕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前海泽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小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婷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宝妮、马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琴、林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提供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方案的公司,目前已与国内家电、通信、汽车、零售众多行业的知名领军企业及银行、证券等众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拥有良好声誉。网址为https://www.izejin.com/的网站是原告的官方网站,系原告自行编写源代码,并结合了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对网站的页面结构、色差元素、栏目排列等板式进行设计和创作形成。原告对此网站的版式设计及网站制作过程中所创作的代码、图片文字作品等均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的商融通网站(网址为××/),完全抄袭了原告网站主页、子页面的整体版面设计、栏目设置、文字及图案等,其网页源代码中也存在抄袭由原告独创的源代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在其网站自述的业务类型与原告的业务完全一致,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类似,深圳被告网站首页页面下的公司地址也与原告公司地址完全一致,被告抄袭原告网站的侵权行为容易误导公众、混淆视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修改或删除网页、微信公众号及任何信息网络上的侵权内容;二、被告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及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不少于15天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对原告公司表达歉意;二、因公司部分技术外包,与外包技术人员衔接管理的失误导致事情的发生,我方也已整改;三、我方不能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愿意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2015年9月14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数据库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izejin.com的主办单位为原告,审核时间为2016年6月1日。原告提交自主设计、制作http://www.izejin.com/网站网页样式及网站图片的工作记录、网站源代码,证明其对该网站的网页及程序享有著作权。
被告系2017年11月10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业务、数据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保付代理。被告当庭确认××/由其管理和运营。
查看原告网站,显示原告网站首页有多种颜色搭配,首页顶端左侧为企业标识“泽金金服”和“ZechFin”,旁边为“产业银行专家定制您的产业银行!”,右侧为分类选项,从左到右依次为“首页”、“关于我们”、“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公司动态”、“联系我们”。首页中间上方为三个大矩形框,每个矩形框均有图片和文字,各矩形框上的文字自上而下依次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泽金金服专注产业金融领域”、“拥有独特的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方案”。首页中间下方为由九宫格形式的文字和图片的组合,文字分成“关于我们”、“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公司动态”、“联系我们”五部分,采用交叉排列的方式,每一部分都是黄色字体的标题加上黑色文字简介。点击“关于我们”,页面显示为单一图片背景上显示文字,文字排列采用标题+正文的模式,标题自上而下依次是“泽金有什么含义?”、“泽金金服是做什么的”、“服务理念”、“管理团队”。点击“解决方案”,页面显示为分成“创新优势”和“解决方案”上、下两部分。其中,“创新优势”分成四个方框,从左到右依次是“全线上”、“量身定制”、“一站式”、“多层级穿透”;“解决方案”分成2*2方框排列,依次为“在线保理”、“商业信用”、“产融平台”、“票据金融”。点击“成功案例”,页面自上而下依次显示“核心企业”、“文字介绍”、“企业标识”。点击“公司动态”,采用左边时间轴,右边事件的方式展示,其中第一项事件为“融单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正式上线发布”,配图为黄、红、白、蓝、绿五色交叉圆,圆内文字为“小微企业”、“核心企业”、“泽金金服”、“保理”、“银行”。点击“联系我们”,显示地图和企业地址、电话、邮箱。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被告侵权的2018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649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光碟,查看该光碟的内容,显示被告网站首页(https://www.szxshao.com/)左侧为企业标识“商融通”和“ShangRongTong”,旁边为“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助力产业金融!”,右下方为分类选项,从左到右依次为“首页”、“关于我们”、“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公司动态”、“联系我们”、“平台登陆”、“注册”。首页中间上方为三个大矩形框,每个矩形框均有图片和文字,各矩形框上的文字自上而下依次是“为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商融通专注产业金融领域服务”、“拥有独特的互联网技术金融方案”。首页中间下方为由九宫格形式的文字和图片的组合,文字分成“关于我们”、“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公司动态”、“联系我们”五部分,采用交叉排列的方式,每一部分都是黄色字体的标题加上黑色文字简介。经比对,除企业名称、电话、邮箱外,上述九宫格图片、文字排列、文字内容与原告网页基本一致,其中“联系我们”中地址亦与原告地址一致。查看“关于我们”,页面显示为单一图片背景上显示文字,文字排列采用标题+正文的模式,标题自上而下依次是“小勺科技是做什么的”、“服务理念”。经比对,除企业名称、建立时间以及服务企业外,文字内容与原告网页基本一致。查看“解决方案”,页面显示为分成“创新优势”和“解决方案”上、下两部分。其中,“创新优势”分成四个方框,从左到右依次是“全线上”、“量身定制”、“一站式”、“多层级穿透”;“解决方案”分成2*2方框排列,依次为“保理”、“商业信用”、“产融平台”、“票据金融”。经比对,文字、图片和排版与原告网页基本一致。查看“成功案例”,页面自上而下依次显示“核心企业”、“文字介绍”、“企业标识”。经比对,排版一致。点击“公司动态”,采用左边时间轴,右边事件的方式展示,其中第一项事件为“商单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正式上线发布”,配图为黄、红、白、蓝、绿五色交叉圆,圆内文字为“小微企业”、“核心企业”、“商融通及图”、“保理”、“银行”。经比对,除时间和事件不同外,文字、图片及排版与原告一致。查看“联系我们”,显示地图和企业地址、电话、邮箱。
被告当庭确认其网站与原告网站近似,已经对网页进行了全部整改,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当庭对被告已经停止侵权的事实予以确认。
为证明其合理费用开支,原告提交了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地址/域名查询系统的查询信息打印件、原告网站网页样式、内容修订工作记录打印件、原、被告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原、被告网站的源代码比对意见、2018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649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光碟、律师费发票、证据保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网站网页是否构成作品;二、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网页的内容或整体界面编排效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网页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本案中,原告的网站首页内容结合了文字、图形、图片、动画效果、色彩选择、项目分类及版面设计,虽然就以上单个元素来看,有些或来自公有领域,或属于通用网页设计元素,但原告网站页面的设计者将上述各元素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位置的摆放、展示的形式,非简单的架构排列。其整体结合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其对颜色、内容等细节上选择及布局编排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原告网站内页页面的布局架构、公司内容的各大分类及其子项目的设置、详细的公司特色的文字介绍、每个子项目的大、小标题的选取亦均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网站整体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比对,被告网站的内容与原告网站的内容在子栏目的设置、模块的选择、背景图片的选取、文字的格式、内容以及整体的排版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原告成立和网站上线的时间均早于被告,被告有接触的可能。且被告当庭确认其网站与原告网站近似,已经进行了整改。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三。考虑到《著作权法》的强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兜底性,对被告的同一行为,在已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不再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关于焦点四。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侵权,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网站已整改,其侵权行为已停止,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通过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已能够弥补,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获利,本院根据涉案网页作品的创作难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长短、侵权后果、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实际聘请律师并进行证据保全以及相关票据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小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前海泽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泽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前海泽金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深圳市小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婷婷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