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5090号
原告:安平县方海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高从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南院18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杨树民。
原告安平县方海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平县方海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方海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