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9民初4256号
原告:天津乾景鸿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天津乾景鸿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乾景鸿旭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乾景鸿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乾景鸿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