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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利海百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9民初4239号之一 原告:宗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海百强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厉某,总经理。 被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顿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某与被告利海百强公司、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2023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宗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宗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698元,减半收取7,849元,由原告宗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