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32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商务中心275室。
法定代表人:邱建男,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路南侧(大毛庄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奥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权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津0119民初4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自愿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4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红波
审 判 员 李冠男
审 判 员 刘 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恒
书 记 员 刘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