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怡假日酒店、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748号
原告: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怡假日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招就相。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