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46号华南大厦6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387.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