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945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1747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61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6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9年8月19日为68842.82元,以实际未付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因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5执9454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长流二期2#楼16层1604房产、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3号海长流三期4#楼1~2层103房产、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3号海长流三期4#楼1~2层108房等10宗不动产目前正在本院(2020)粤0605执16049号案待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亦被其他司法案件首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