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7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1747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诉前调书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及计算到2022年10月8日的利息为2668.93元。上述款项合计50668.93元,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归还予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户名: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荷园支行,账户:×××48);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36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三、若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结,互不追究。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可以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金额的未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支付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一华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本协议签订后所归还的款项按受理费、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1795的南海农商银行账户、尾号为7455的南海农商银行账户、尾号为3477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4851的中信银行账户、尾号为57d0的财付通账户、尾号为4626的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3462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3、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EK××**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4月6日起2025年4月5日止,因该车辆去向不明而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