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浙江中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1522号 原告浙江中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中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央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原告浙江中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中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