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384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央大道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云计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乐视云计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视云计算公司支付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的租赁费及使用费1709790元,并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违约金1455.45元;2、本案诉讼费由乐视云计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与乐视云计算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根据双方签署的《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书》及《计费确认单》,截止到2018年5月24日,乐视云计算公司共拖欠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租赁费及使用费1709790元。按照双方合同,双方应予次月完成数据流量的确认,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向乐视云计算公司提供并快递增值税专用发票,乐视云计算公司在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若未能收到正规发票,则视为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自愿将此月费用自动延期至以后期间支付,若乐视云计算公司逾期未付款,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有权要求乐视云计算公司交纳0.3‰滞纳金,并有权终止服务,累计违约金不超过欠费金额的5%。后经多次催要,乐视云计算公司至今未付清相关款项,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乐视云计算公司辩称,认可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所称合同关系,乐视云计算公司确实未付诉请金额的租赁费和使用费,但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尚未开具自2017年10月开始的发票,该部分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违约金。另外,不认可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自乐视云计算公司收到相应发票后第21个工作日起算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亦不能超过全部欠费金额的5%。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提交的《带宽与机柜租赁合同书》、电子邮件截屏、发票等证据,并结合乐视云计算公司的自认,本院对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所称签约情况、合同内容及租赁费欠付情况予以确认。
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已向乐视云计算公司开具针对诉争期间费用的发票三张,总金额为485151元,具体情况为:2017年10月12日开具针对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费用的发票,金额62651元;2018年1月18日开具针对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费用的发票,金额260000元;2018年6月14日开具针对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费用的发票,金额162500元。
庭审中,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主张其在开具上述三张发票的当日即向乐视云计算公司寄出相应发票,邮件应在3天内寄到,但不清楚乐视云计算公司的实际收件时间。乐视云计算公司认可已经收到上述三张发票,认可通常会在三天内收到对方寄出的邮件,但称不清楚上述发票的具体收件日期。
经询问,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仅主张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费用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滞纳金,不再主张其他费用及其他期间的滞纳金。
2020年5月12日,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向乐视云计算公司补齐了诉争款项的发票,总金额为1224639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与乐视云计算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依约请求乐视云计算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及相应滞纳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滞纳金应自乐视云计算公司收到相应发票并超过20个工作日未付款之时起算,鉴于双方均未就发票的实际交付日期提交证据,但均认可邮件应于发出后3日内送达,则本院据现有证据认定相应发票在开出后第四日送达乐视云计算公司,并据此核算滞纳金金额。中联网通晋中分公司的诉请的滞纳金金额未超出合同约定金额,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租赁费及使用费1709790元及其滞纳金145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1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