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981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央大道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网通晋中公司)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网通晋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乐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网通晋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租赁费及使用费共计1799564.4元,违约金89978.22元,共计1889542.62元。事实理由:依据乐视公司与联网通晋中公司签署的《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及《计费确认单》的实际执行情况,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被告公司共欠原告各项租赁费1799564.4元,违约金89978.22元,共计1889542.62元。对此,2017年2月10日双方已经以邮件往来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上述债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予以支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
乐视公司承认联网通晋中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各项租赁费及使用费共计1799564.4元,违约金89978.22元,共计1889542.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3元,由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