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118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中央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8183954T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7369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90元,减半收取20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