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2行初338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8月9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代理人王革清,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艳,女,汉族,1976年5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童映雪,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曙,湖南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荷塘大道分路口醴潭高速。
法定代表人方联民。
委托代理人雷鑫,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醴潭告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华
审 判 员 吴晓斌
审 判 员 梁小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新柱
书 记 员 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