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02执保91号
原告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大道分路口醴潭高速。
法定代表人方联民,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盐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霞,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XXX大型客车(车牌号为:湘XXXX**,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结束》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盐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XXX大型客车(车牌号为:湘XXXX**,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