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盐城市东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联民。
被执行人盐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爱飞。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醴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 睿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