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625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2349308P,工商登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立,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伟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