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1081民初2736号
原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联桂北街33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广西金砖时代广场C区3栋20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城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建公司)、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芳建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芳建公司、芳建广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益宝公司偿还原告芳建公司承包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厂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3500000.00元和利息(按签订《协议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两倍支付逾期利息分段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1日为756631.9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益宝公司向原告芳建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135000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签订《协议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分段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2708261.11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对被告益宝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5万元和保全担保费17502.6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3日,原告芳建公司的分支机构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广西靖西县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广西分公司承包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建筑工程项目,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80926.57平方米,合同价款为66040268.72元,施工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因被告益宝公司的原因,原告芳建广西分公司停止施工并将已完工的工程量移交给被告。后经协商一致,被告与广西分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并于同日由原告芳建公司与被告益宝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结算定案表》,确认了原告已完工合格工程量的造价。根据《工程结算定案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500000.00元。之后,被告拖欠未付工程款项。2020年8月31日,原告芳建公司与两被告签署《协议书》,确认上述事实,并约定被告益宝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3500000.00元,并按照协议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每月月底前支付一次。根据《协议书》第十条约定,被告***对被告益宝公司上述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签署《协议书》后,两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芳建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8日和2022年4月11日委托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向两被告出具《律师函》,催告偿还工程款13500000.00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因两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益宝公司辩称,因疫情大环境的影响,三年来益宝公司经营困难,被告希望原告在利息结息上做出免息让步;至于还款,益宝公司拟计划在2023年5月1日前还款3800000.00元,10月1日前还款5000000.00元,12月30前还清所有欠款。若原告执意法院判决,请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即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即年利率3.8%计,现原告诉请按4倍计算,属于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2、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证明2021年7月15日,原告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营业执照,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5、企查查官网截图,证明2016年9月27日,原告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广西靖西县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5年6月23日,原、被告签署《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项目位于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为66040268.72元;8、《协议书》及工程结算定案表,证明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共同签署《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第一,在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时,由于被告益宝公司的原因,原告芳建广西分公司停止施工并将已完工的工程量移交给益宝公司,经协商,芳建广西分公司和益宝公司同意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并签署《工程结算定案表》,确认了已完工合格的工程量造价。益宝公司向芳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500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第二,根据《协议书》第十条约定,被告***对被告益宝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9、《律师函》及快递记录(2021年8月10日),证明芳建公司委托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0日向两被告发函,催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以及违约金、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10、《律师函》及快递记录(2021年8月18日),证明芳建公司向***发函;11、《律师函》及快递记录,(2022年4月11日),证明芳建公司向两被告发函催告;12、委托合同;13、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就两被告的欠款行为通过诉讼进行追偿而支付的费用;14、保全担保保单和缴费通知书,15、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保全担保费。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与本案有相关联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一审期间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3日,原告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广西靖西县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芳建广西分公司承包广西靖西益宝工业园建筑工程项目,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80926.57平方米,合同价款为66040268.72元,施工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因被告益宝公司的原因,原告芳建广西分公司停止施工,并将已完工的工程量移交给被告。后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19年4月2日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并由原告芳建公司与被告益宝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结算定案表》,明确已完工合格工程量的造价。约定由被告向芳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500000.00元。之后,由于被告拖欠未付,2020年8月31日,原告芳建公司与两被告签署《协议书》,确认上述事实,约定被告益宝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3500000.00元,并按照协议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每月月底前支付一次,同时约定逾期支付,则按照协议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协议书》第十条约定,被告***对被告益宝公司上述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因两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于2022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查封两被告的银行帐户和相应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两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但被告益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也未履行约定的保证责任,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芳建公司请求判令由被告益宝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履行期间利息、逾期后利息,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共同承担原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考虑市场环境影响、被告自身的履行能力原因、及社会稳定等因素,对双方原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作适当调整,即按照协议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两倍计至履行完毕止为宜。逾期利息计算:1、以3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共610天)的利息为386054.79元(3000000.00元×7.7%×610天÷365天);2、以8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共457天)的利息为771265.75元(8000000.00元×7.7%×457天÷365天);3、以2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共338天)的利息为178260.27元(2500000.00元×7.7%×338天÷365天),逾期利息共计:1317580.81元;对被告益宝公司提出的利息计算,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即年利率3.8%计,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0000.00元、履行期间的利息756631.94元,共计14256631.94元;
二、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尚欠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为1317580.81元,2022年9月1日起逾期利息,以13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两倍计至履行完毕止;
三、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0.00元、保全担保费17502.00元,共计67502.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2359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靖西市益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