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17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海纳啤酒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纳啤酒饮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建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