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12173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
申请人江苏某某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某某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