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3061号
原告:***,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院7号楼2层204。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毛希彤
二〇二〇年 九 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