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02民初8545号
原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领导小组办公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立案。
原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档案整理劳务服务费2065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档案盒费用24215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94438.5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档案整理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对被告库存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录入等工作。双方约定整理每盒档案的单价为60元,整理工作结束后被告一次性付款,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 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每个档案盒5元。双方约定档案整理费用共计290582元,档案盒费用24215元。2018年2月6日、2018年11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40000元、44000元。下欠原告档案整理费用206580元、档案盒费24215元再未支付 ,后经原告一直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陕西省神木市,即使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向当地法院起诉,”但该争议解决条款属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条款。故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陕西省神木市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由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玉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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