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5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关镇江滨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应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2020年4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