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1837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藁城区经营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负责人:***。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藁城区经营处、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6.00元,减半收取计3183.00元,由河北某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