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5民初9177号
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路100号紫金大厦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
被告: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石家庄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告赞皇金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赞皇金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赞皇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