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等与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5民初6506号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