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5民初6506号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