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四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062号 原告河北四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四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四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河北四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四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四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