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建设公司和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建设公司和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我方与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由一分公司承包我方位于石家庄市建设大街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院内南楼全部、西楼1层6间大厅的改造加固及两楼之间的钢结构连接及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主要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5月14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13日,工期120天。合同总价款4660000元。关于违约责任如果工程达不到验收标准,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理、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及发包人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要求修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总价款15%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重做。同年6月20日,我方与被告一分公司又签订了《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分公司承包我方位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院内东楼中全食会所的全部装饰工程。合同主要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6月25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25日,工期150天。合同总价款1206万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果工程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被告)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修理、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及甲方要求。如乙方未按要求修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总价1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00元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我方依约付款,按时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一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截止诉前,快捷酒店的装饰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已过两个月,被告一分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仅完成了不到四分之一,距离竣工相差甚远,并且该公司已经停止施工。被告提出已完工程量为129.12328万元,我方只认可92.86348万元。 被告在履行与我方签订的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合同中更是严重违约,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已过整整四个多月了,被告一分公司仅仅做了一些前期工作,装修工程并未真正开始。 被告一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一分公司的开办单位,应当对一分公司赔偿我方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一分公司给付原告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总价款15%的违约金69.972万元; (三)、被告一分公司给付原告因终止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应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241万元; (四)、确认被告一分公司实际完成的快捷酒店装修工程量为92.86348万元; (五)、被告一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6.3532元。其中:1、6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115.85318万元;2、员工培训费损失130.5万元;3、6个月的应得经营利润260万元(计算方法:总投资2600万元/5年回收成本/12个月*6个月=260万元);原告共请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817.3252万元;上述各项金额共计910.18866万元。 (六)、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对一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七)自起诉之日起,原告对案涉装修工程另行招标; (八)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两份合同。双方本来在2013年国庆节之前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但当答辩人将按双方意思形成合同送给对方时,对方却突然变脸,拒绝签字盖章。令我方难以接受。二、对方违约在先。我方于2013年5月14日进场,但至2013年9月底对方仍未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三、我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应为232万元,而非92.86348万元。四、一分公司是答辩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与其他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五、只有在双方解除上述两合同后,对方才能另行招标。 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同时还提起了反诉,其反诉状称:一、2013年5月1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3年5月14日进场施工。但是,被反诉人在合同履行中却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反诉人至2013年9月底仍未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施工区域的2楼、4楼至2013年9月底仍有水利工程局职工在居住,且居住职工多次报警阻挠施工,致使反诉人无法施工,导致工期严重延误。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严重逾期。按照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当在进场施工后20天内支付预付款80万元。而被反诉人在逾期90多天后才支付。被反诉人在施工期间两次修改设计方案,致使反诉人返工、停工、损失巨大。在被反诉人对首次设计图纸及样板间无异议后,反诉人便按照被反诉人要求进行了大面积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又提出加盟锦江之星,且以不符合锦江之星装修标准为由对反诉人所施工的分项及图纸提出整改,让反诉人重新进行图纸设计。在对第二次图纸设计无异议的情况下,被反诉人仍拒绝在图纸上签字,并迫使反诉人按照第二次设计图纸施工,且对第一次图纸的施工内容进行了全部拆除。2013年8月下旬被反诉人邀请:“锦江之星代表”到现场进行指导,该代表认为第二次设计图纸及施工分项仍不符合锦江之星的装修标准,被反诉人遂通知反诉人暂停采购所有主材,造成反诉人无法继续施工,损失巨大。被反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未聘请监理单位。进场后被反诉人虽然委派了现场代表,但该代表并非专业人士,却让反诉人修改设计图纸、返工、停工,没有任何依据、随意性太大。双方沟通困难,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应聘请监理单位,但被反诉人一直未聘请。 二、2013年6月2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中全食会所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被反诉人在合同履行中仍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逾期提供设计图纸,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误工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当在开工前3天提供经其确认的装修施工图纸,但被反诉人逾期百日却仍未提供正式有效的施工图纸,给如约进场施工的反诉人造成严重窝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00万元应付工程款分文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在反诉人进场后60天,应付工程款共计200万元。但是,反诉人进场施工近100天,完成了巨大的工程量,而被反诉人却分文未付。在被反诉人存在上述两种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反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墙体拆除、墙体砌筑、钢结构基础、上下水改造等分项施工。 综上,上述两项施工合同由于被反诉人的严重违约,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向贵院提出反诉,请贵院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程款152万元;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误工费59.8万元;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设备租赁费4.5万元; 4、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利润损失162.6万元; 5、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答辩称:一、答辩人在履行与被答辩人签订的《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相反,被答辩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被答辩人指责我方称,“至2013年9月底仍未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该指责没有事实依据。快捷酒店中确实住有3户水工局的住户,共占4个房间,主要集中于四楼一角,不影响整个施工进程。该酒店共有90个房间,住户所占比例连整个酒店的二十分之一都不到。被答辩人反诉理由不能成立。被答辩人指责我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后20天内支付预付款80万元,而被反诉人(我方)在逾期90多天后才支付。”被答辩人是只讲其一,不讲其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同时包括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一,于承包方正式施工后20天给付;其二:按承包方所提供的工程进度表正常施工。(由被答辩人提供的进度说明和进度横道图是合同的附件。)我方是根据施工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被答辩人指责我方在施工期间两次修改设计方案,致使其返工、停工,损失巨大,该指责与合同约定不符。事实情况是,被答辩人进场之后用了一个不知是从哪里找来的设计图纸在没有得到我方确认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我方的催促下,一个星期后才勉强拿了一个与现场不符的图纸应付了一下,我方审图时发现问题,要求被答辩人重新设计图纸。被答辩人第二次图纸设计完毕之后,经我方审核后签字予以确认,并非被答辩人所述不予签字。在装修样板间时我方一致坚持按锦江之星标准装修,但被答辩人所做装修与锦江之星标准完全不一样,对我方的一再要求不予理睬。样板间装修出来后我方一直不同意,才出现被答辩人第二次装修样板间的事实。结果第二次装修出来之后,还是与锦江之星不一样。并不是我方对样板间无异议,而是一直就不同意。锦江之星的装修标准由我们提供了,由于被答辩人一直不按该标准施工,才造成大面积的返工。 二、被答辩人在履行与我方签订的《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更是根本违约,未进行实质施工,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答辩人指责我方“逾期提供设计图纸,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指责甚为荒唐。我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向被答辩人提供了装修设计施工图,且被答辩人依据此图做了详细的工程预算。(有我方提交的图纸作为证据)试问,如果没有图纸,你方做的工程预算依据什么?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个别细节的调整是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都会存在的正常情况,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沟通解决,对工期没有任何影响。合同签订之后,被答辩人并没有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一直到其全部撤场都没有正式进场施工。其所说的墙体拆除等工程均是我方在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自行组织施工的,被答辩人向我方提供的《中全食会所施工费用清单》第2条中确认了该情况。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外脚手架工作,其余工作均没有做。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进度表到60天并且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200万元,但被答辩人从合同签订之日(2013年6月20日)到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2013年10月7日)只是应付式地做了一些清理现场方面的施工前期工作,并没有实质展开施工。截止我方起诉前,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已过四个多月,装修工程还未真正开始。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我方的快捷酒店和中全食会所的装修工程施工中已构成根本违约。一个不大的装修工程,一年过去了,却还远未完成施工,只有等到2014年采暖期后才能展开装修工作,造成我方一年多中所租用酒店房屋无法利用,更无法开展经营的困难局面。由于被答辩人的根本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原告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分公司承包位于石家庄市建设大街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院内南楼、西楼一层大厅的改造加固及两楼之间的钢结构连接及电梯安装工程。该合同载明: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即快捷酒店的设计与施工(包含床垫、布草、窗帘外的所有项目)装修标准:全国连锁快捷酒店锦江之星装修风格与标准。开工日期:2013年5月14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13日,工期120天。合同总价款466.48万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果工程达不到验收标准,承包人应当进行修理、整改,直至符合标准。如承包人未按要求修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总价15%的违约金。 同年6月20日,原告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又签订了《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分公司承包原告位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院内东楼的全部装饰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6月25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25日,工期150天。合同总价款1206万元。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果终止协议,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价款20%做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并办理终止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至2013年11月原告起诉之前,工程进展缓慢,现场到处都是施工迹象,地面高低不平、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的程度,有双方录像为证。原告指责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称原告未提供合格施工场地,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合同约定南楼的装修标准是“锦江之星的风格与标准”,但被告并未取得“锦江之星”的装修标准,并依照该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至原告起诉之前原告向被告已支付工程款80万元,对已施工工程造价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庭审之后,原告在代理词中又称:“我方之前对已施工工程量价值的确认,是根据施工进度估算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该部分工程价值的确认,而绝不是对被告‘半拉子’装修工程所遗留价值的确认。如果被告一开始就说给我们进行‘半拉子’装修,别说我们给他钱,他就是倒找我们钱,我们都不干。”双方约定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至原告起诉之前,被告第一分公司仅仅做了一些前期工作,装修工程并未真正开始。 另查明,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系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提交的录像资料、双方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定后,双方即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南楼的竣工时间应在2013年9月13日,东楼的竣工时间应在2013年11月25日。但时至诉讼之时被告所施工的工程并无完工迹象。被告既然在合同中承诺南楼的装修按“锦江之星”的风格与标准进行设计并施工,那么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工。纵观全案,被告没有按照“锦江之星”的装修风格进行设计,不按“锦江之星”装修技术规范盲目施工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到底的主要原因。被告称原告没有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经查与施工现场已经大范围进行施工的实际状况不符。双方约定如果个别人干扰施工,影响施工,双方可以协商顺延工期。但被告并未提交工期顺延的相应证据也没有请求就工期顺延变更合同的相应条款。原告进行装修的目的在于对现有建筑物的加固与美化。但是现在被告交给原告的工程,既谈不上加固更谈不上美化。被告留下的“半拉子”工程对原告将来再装修的可利用价值,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先前双方对部分已经施工工程造价确认,是基于全部完工之后,对该部分工程价值的确认,而不是对“半拉子”装修工程遗留价值的确认。如果被告的装修工程半途而废,则双方的装修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则应对原告进行合理赔偿。但是原告请求赔偿范围亦应在被告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之内,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80万元。 三、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石家庄外事职业教育集团快捷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69.972万元。 四、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中全食会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241万元。 五、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如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并应加倍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13元,反诉费18556元,共计94129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