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6629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76042374X。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04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281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281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