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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6629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76042374X。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04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281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281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