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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金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第一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清真寺街**。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川府粤)与上诉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住建一分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川府粤的委托代理人***、***,住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住建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513元、上诉人石家庄湘川府粤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8元分别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